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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执行时房产早已悄然过户?律师表示仍可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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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29 23:38: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个案回放

判决前三个月转名,房屋产权就能保全?

2018年12月,徐先生驾驶一辆货车沿省道由南向北行驶时,由于车速过快,与由西向东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小邹相撞致其重伤。交警认定,徐先生应承担全部责任。(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为了逃避赔偿责任,徐先生和太太商量合意转移财产,并在今年3月把登记在徐先生名下的房产办理析产手续,把它变更为徐太太单独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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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陈春鸣

6月,法院判决徐先生要向伤者小邹赔偿60多万元并查封了上述房屋。当小邹拿着判决书申请执行时,徐太太以析产时不知道丈夫犯案为由拒绝执行,甚至还申辩自己不存为逃避债务,与丈夫合意转移财产,而且“个人单独所有房产对债权人享有对抗效力”。

受害人小邹因得不到相应赔偿,于是继续寻求法律专业人士予以帮助。

律师说法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过户若无第三方知情人,性质不变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的陈瑞莲律师认为,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法院依申请执行生效判决查封的案涉房屋属于侵权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约定将案涉房产归夫妻一方单独所有,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该约定不能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

对于不知情的第三人而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仅房屋从夫妻一方名下过户到另一方名下的事实,并不能改变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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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在夫妻间转移,有时并不能起到逃避债务的作用  图/邓伟东

由于徐先生夫妻一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第三人知悉其二人关于财产归属的约定。因此,法院依据第三人执行生效判决的申请,认为夫妻一方债务查封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不当。

最后,在律师的帮助下,小邹依法得到了自己相应的赔偿。

来源 | 羊城派

责编 | 梁栋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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