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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律不能被折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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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4 14:45: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br/>  在去年12月18日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周年大会上,中共总书记胡锦涛提到“不动摇、不懈怠、不折腾”,全场报以会心的笑声。笔者当时也情不自禁地笑了,但更多的感觉是历史的沉重,还有隐隐的担忧。 <br/><br/>  不出意料,当国内外舆论还在就“不折腾”的含义进行折腾的时候,现实生活的折腾接二连三,令笔者大跌眼镜,最后也就想起了鲁迅的话,如果要寻求滑稽,不可看所谓滑稽文,倒要看所谓正经事。 <br/><br/>检察院帮助企业解困? <br/><br/><clk>  日前,中国南方某大省检察院公布关于帮助企业解困的意见。笔者才疏学浅,不知道谁让检察院帮助企业解困?检察院有帮助企业解困的义务和权力吗?尽管受到<nobr  onmousemove="kwM(0)" id="clickeyekey0"  style="COLOR: #6600ff; BORDER-BOTTOM: #6600ff 1px="1px"  dotted;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onmouseout="kwL(event,this)">金融危机</nobr>冲击,但现在仍然是市场经济,主体仍然是市场发挥作用,充其量是政府伸出凯恩斯的手。可司法伸出这长长的手来,道理何在? </clk><br/><br/>  当然也可以作“中国特色”来理解,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检察机关有必要在金融危机时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究竟怎样发挥呢?是提供特定的司法服务,还是扭曲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甚至制造社会不和谐? <br/><br/>  赫然在目的有“五个正确区分”:正确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正确区分改革探索中的失误与渎职犯罪的界限;正确区分合法收入与贪污、受贿的界限;正确区分资金合理流动与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界限;正确区分企业依法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限。 <br/><br/>  为什么平常没有“正确区分”?谁来“正确区分”?显而易见,这给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留下了巨大的模糊空间。 <br/><br/>  堂而皇之的还有所谓对受理涉及企业举报线索的“六不准”:不准随意冻结企业账号;不准随意查封企业账册;不准堵塞企业流通渠道;不准随意发表影响企业声誉的报道;不准随意抓走企业技术业务骨干;不准因执法办案直接影响企业洽谈重大项目和完成生产任务,给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负面影响。 <br/><br/>“以法治国”置于何地? <br/><br/>  笔者绝非要恶意度人,更不认为南方某大省检察院的初衷就是要为罪恶提供保护伞,但五个“正确区分”加上“六不准”,某些罪恶完全可以瞒天过海,甚至挟天子以令诸侯。更何况在中国,上纲上线是拿手好戏,打擦边球更是蔚然成风。种下龙种,收获跳蚤,结局已经不用推测。 <br/><br/>  另一个折腾的案例,是河南中信重型机械公司的官司,原本一个普通的民事案件,原告方已被中信集团拖得奄奄一息,而且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终审判诀,地方法院就要执行,可就在关节点上,洛阳市委、市政府要求各法院慎用对大企业的账户查封和执行资金划转,结果使被告方得到了特殊保护,原告小公司雪上加霜。同样是企业,同样是危机,大企业要生存,小企业就不要生存? <br/><br/>  按笔者的理解,胡锦涛所谓的“不折腾”,主要意思应该是讲连续性和稳定性的,不仅包括大政方针的连续和稳定,也包括政策与法律的连续和稳定。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面对金融危机,司法机关半路横刀杀出,不是保障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而是让某些企业、甚至有犯罪情节嫌疑的企业管理者得到荫庇,法律的严肃性置于何地?以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置于何地? <br/><br/>作者是中国全国政协外委会副主任,以上为个人观点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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