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眼的 发表于 2013-1-30 17:46:25

女子问路遭藏獒撕咬受伤 主人赔款17万未果

  在庭审中,宋小姐回忆说,去年7月她到朋友家聚会,因不熟悉道路,就到附近人家问路。谁知,刚刚踏进这家大门,就被两条藏獒扑倒在地。宋小姐拼命反抗,最终还是昏倒,血肉模糊。等宋小姐清醒过来,发现自己躺在了医院的病床上。
  原来,宋小姐在藏獒的攻击下,由于严重的撕裂伤,致大量失血后昏迷,后由藏獒的主人李某将她送到附近医院。虽经医院全力救治,但因受伤严重,宋小姐右手臂骨折,面部也留下了一条6厘米的伤疤,胸部和腹部也不同程度受伤。
  出院后,宋小姐向李某索赔,但李某拒绝赔偿。“宋小姐私闯民宅,激怒了我的看家护院的藏獒,才导致伤害的发生,所以我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多次协商未果,宋小姐无奈,将李某告上了法庭。
  海淀法院查明,李某的两条藏獒没办理合法的饲养登记手续,且未对藏獒的笼舍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最终,法院支持了宋小姐的诉讼请求,判决李某赔偿宋小姐共计20余万元。
  判决生效后,李某一直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且将名下的小轿车过户到他人的名下,企图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宋小姐到法院申请执行后,执行法官向李某告知了逃避法院执行的法律后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给付宋小姐17万元。
  法官释法主人无过错亦须担责海淀法院的曹彦青法官说,根据《北京市养犬登记和年检管理办法》的规定,北京市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制度。未经登记和年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而北京市还从最大程度的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的角度出发,在全市范围内划分了养犬重点管理地区和一般管理地区,对于市中心等一些重点地区实施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
  同时,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曹法官认为:“藏獒属于烈性、攻击性的犬类品种之一,因此发生藏獒伤人的事故后,适用侵权责任法上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藏獒的管理人和饲养人即使对于藏獒尽到了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防盗报警器,且藏獒造成的伤害没有过错,也要对于损害的结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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