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笔居士 发表于 2010-11-2 00:18:45

骄十六案

骄十六案
一、武乙得天
商武乙无道,为偶人,谓之天神。与之博,令人为行天。人不胜,乃辱之。又为革囊盛血,仰而得之,名曰“得天”。田于河洛之间,迅雷震死。
论曰:畏天之威,于时保之。愚哉武乙,以天为戏!有殷其雷,胡为乎来哉?

铁笔居士 发表于 2010-11-2 00:18:50

骄十六案

铁笔居士 发表于 2010-11-2 00:18:52

骄十六案

铁笔居士 发表于 2010-11-2 00:18:56

骄十六案

铁笔居士 发表于 2010-11-2 00:18:58

骄十六案

铁笔居士 发表于 2010-11-2 00:19:01

骄十六案

铁笔居士 发表于 2010-11-2 00:19:04

骄十六案

铁笔居士 发表于 2010-11-2 00:19:06

骄十六案

铁笔居士 发表于 2010-11-2 00:19:09

骄十六案

铁笔居士 发表于 2010-11-2 00:19:12

骄十六案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骄十六案